申请商标:三骨演艺
类别:43
申请号:30404218
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对比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和注册号为21228613的引证商标“三谷演义”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驳回申请商标的申请。我公司法务团队仔细分析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无论从整体外观还是表达含义、显著性等方面都有不同,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我公司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起复审申请。
商评委决定:
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分别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分析
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同音不同字的情况非常常见,正如本案,“三骨演艺”和“三谷演义”两商标读音完全相同。然而,仅根据读音就判为近似商标,难免有失公允。仔细分析两商标,“演艺”与“演艺”含义相去甚远,整体外观亦有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明显,因此可以通过复审争取商标权益。
如果商标被驳回,并且驳回的商标正在使用,且对您非常重要,不要着急,可以委托专业负责任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您分析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如果认为驳回的理由不充分、不合理,完全可以通过复审程序争取权利。温馨提示:复审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且需要提交详实的复审理由,举出使用的证据材料作为辅助,使审查员通过理由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做出公允的裁决!